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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欧洲保护宠物动物公约》(ETS No.125)及国际动物福利框架

资料更新:2026 ·官方原文 ↗

目前尚无全球性的反虐待动物公约,区域层面最具代表性的是欧洲委员会 1987 年通过的**《欧洲保护宠物动物公约》**(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t Animals, ETS No.125),1992 年生效,已有二十余个欧洲国家批准。

公约核心内容:

欧洲委员会同期还制定了农场动物、运输动物、实验动物与屠宰动物保护的姊妹公约,共同构成欧洲动物保护的条约体系;欧盟《里斯本条约》第 13 条进一步确认动物为“有感知的生命”,要求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动物福利。此外,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WOAH)的《陆生动物卫生法典》载有各国广泛采纳的动物福利国际标准;联合国层面推动《动物福利全球宣言》(UDAW)的倡议持续进行中。

对中国立法的参考意义:公约文本为“伴侣动物”专门立法提供了成熟的最小义务清单(不得虐待、不得遗弃、饲养人义务、人道处置),可作为界定我国《反虐待动物法》保护范围与义务体系的国际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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